2007年4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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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这些民事诉讼的新规定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昨天,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民事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头,与普通群众的关系也最为密切,昨天的会议上传出了一些民事审判方面的新动向和新信息,与你以后打民事官司息息相关。

  诉讼指导要贯穿诉讼始终
  诉讼指导是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内容之一。通过法官的诉讼指导可以起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使当事人充分陈述主张和抗辩意见,全面客观地提供证据等作用。近年来,尤其在落实“三项承诺”过程中,各级法院诉讼指导做得不错。这次省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要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和诉讼指导。
  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把诉讼指导贯穿在诉讼全过程。在起诉和受理阶段,要围绕诉讼的成立,加强对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以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的指导;在审前准备阶段,要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加强举证指导,以及对交换证据的规则及后果的释明;在庭审阶段,要围绕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二审阶段,要围绕上诉请求及新证据的交换加强释明;在宣判时,要加强对裁判结果的释明,尤其是对于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必要时要向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释明。
  诉讼指导坚持形式和内容公开,通过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民事诉讼相关信息,以便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法院要积极回应当事人了解诉讼进程的愿望,在不涉及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的进程,增强诉讼的透明度。同时,法院将进一步推行首问负责和判后答疑等制度。

  三种情形可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而举证期限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次会议上提出,有三种情形,如果当事人要求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三种情形是: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或抗辩,对方当事人针对该主张或抗辩要求提交证据的。例如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或庭审中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
  (3)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例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另外,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应在管辖权异议审结后,由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
  “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的话。
  为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法院将强化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法院将探索建立自由裁量权行使登记报告制度。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规范之间有冲突而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且涉案数额巨大的民事案件,由主审法官在宣判前填写登记表备查,由庭长向院长报告,院长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